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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从化市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 发布时间:2013-12-05   点击率:3704
  •     2013年10月30日,从化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从化市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2011年广东省政府综合整治风景名胜区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总体上能够按照《条例》有关要求实施,在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区管理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为从化的旅游事业和对外开放作出了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不符合规范和程序,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滞后;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风景名胜区违章违规建设比较突出;规章制度和管理缺乏,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不力,重开发、轻保护问题比较严重,一些风景名胜资源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为切实保护好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会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尽快修编总体规划。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规划是前提,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龙头作用,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修编总体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并制定详细规划报省住建厅审批。要认真汲取历史的教训,抓住现在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契机,按照市委提出的建设广州市从化副中心城市,把老温泉打造成历史文化名镇的目标去努力。

        (二)设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依照《条例》和省的规定设立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专门管理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多层次、多角度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条例》,做到广为人知,增强爱护、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条例》贯彻落实的力度,重新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和历史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努力将从化温泉打造成历史文化名镇。

        (四)加大财政投入,实现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搞好风景名胜区工作,保护是核心,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扎扎实实地投在环境保护上,处理好污水处理厂、流溪河流域清洁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规范风景名胜区资源经营权出让转让行为,弥补和解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五)适时启动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工作,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不仅是海内外闻名的旅游疗养胜地,也是政治活动要地,1958年,周恩来总理到从化温泉疗养时曾建议要把温泉建设成“冬都”。这样的历史资源在全国众多的温泉中是绝无仅有的,建议市政府要在确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基础上,适时启动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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