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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化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报告
  • 发布时间:2015-08-14   点击率:3718
  • ——2015年 月 日在从化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从化区人民法院院长 姜耀庭

     

    各位代表:

    我代表从化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我院近年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区人大的有效监督指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司法公开的要求,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成为我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联系群众的有效纽带。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整体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43名,其中,男性82人,女性61人;1名壮族,其余均为汉族;年龄构成为:30岁以下60人,31-4052人,41-5023人,51岁以上8人;学历构成为:研究生学历12人,大学、大专学历121人,高中以下10人;工作性质分布为:党政机关35人,事业单位26人,企业单位17人,其他65人。人民陪审员男女比例比较均衡,年龄段以20-40岁为主,学历基本为大专以上,研究生人数较往年有大幅度增加,从工作性质来看,分布范围广,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近几年,我院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审理:2013年,我院有陪审员37名,参与案件审理893件,陪审率为90.11%,其中刑事案件389件,民事案件473件,行政案件31件,派出法庭共使用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28件;201412月,我院人民陪审员增选至160名,全年参与案件审理646件,陪审率为70.23%,其中刑事案件158件,民事案件440件,行政案件48件,派出法庭共使用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42件;目前,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43名,截至6月,共参与案件审理241件,陪审率为47.97%,其中刑事案件86件,民事案件143件,行政案件12件,派出法庭共使用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49件。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以民事案件居多,派出法庭使用陪审员较少,陪审率有所降低。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是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实现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允许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还包括来自于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司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能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中,法官不再能一人独断,陪审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人民陪审员可以依法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协助法官,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法官开展工作。例如,在案件审理中,由于法官的专业素养,会大量使用一些法律专业术语,而同样作为普通民众的人民陪审员则能够更好的使用通俗语言解释给当事人听,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此外,人民陪审员来着社会各行各业,能在涉及其专业领域的案件中给与法官一些重要的参考,帮助法官全面深入地掌握案件,确保庭审的公平公正。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分布在社会的各个群体,相对于法院至上而下的宣传,人民陪审员更能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在生活中进行普法宣传,以点带面地铺展开来,促使社会形成一个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

    三、人民陪审员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法院《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实施方案》(粤高法【2013269号)和《关于全面落实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我院从20139月开始进行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工作,经过三个阶段的增选,于201410月顺利完成人民陪审员招录工作,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60名。在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党组多次组织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解决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并在增选工作中统筹领导各项工作。同时,我院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了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增选计划,按步骤有序地开展增选工作。

    2.切实抓好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为提高人民陪审员专业素质,培养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使其尽快具备陪审能力,胜任陪审工作,我院认真组织新选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且根据具体实际阶段性组织陪审员进行业务学习。20141211日、12日,我院组织143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我院既安排了理论课程的学习也组织陪审员进行庭审观摩,让陪审员把学习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加深入地了解陪审工作。

    3.努力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问题。首先,改善人民陪审员陪审费用低的情况。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05118号),人民陪审员经费为40/天。在我院调查走访中,有不少群众表示目前的补助较低,特别是我院派出法庭距离城区较远,以40/天的补助标准,甚至不够来回路费。得知情况后,我院高度重视,并在2014929日的院长办公会议上作出提高人民陪审员出庭补助的决定,同意调整人民陪审员出庭补助为每件案件100元。另一方面,我院一直面临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不足的问题,由于陪审员人数倍增,经费问题更加严峻。首先,我院在法院内部进行了调整,将2014年预算指标的“三位一体”调解专项经费调整一部分到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中,同时,积极向人大、政府申请财政支持。今年,在人大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4. 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2014年,根据工作需求,我院组织修订了《从化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并于2014929日本院2014年度第16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新的管理办法更加强调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参与作用,并严格了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机制,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我院制定了《从化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分配及使用办法》,将原160名人民陪审员根据部门案件情况以及就近原则分配到各业务庭进行使用,要求各部门所分配的人民陪审员年度内至少参加一次案件陪审工作,并将此项规定纳入到部门考核目标中,监督执行;要求各业务庭尽量做好庭前准备,力争一次开庭并合议后审结案件;要求所有合议案件至少使用1-2名陪审员,突出主审法官的责任与作用的同时对其起到监督与促进的作用。同时,为合理使用陪审经费,我院对各业务庭本年度陪审经费给与了参考额度。截至目前为止,19名人民陪审员已参加2次以上陪审工作,且各业务庭庭陪审费用使用较合理,。

    5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信息的收集、材料报送和宣传工作。为更加方便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我院已将人民陪审员各项信息输入系统,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电子信息库。在人民陪审员的宣传工作方面,我院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的报道,向群众公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公开选任公告、陪审员任命情况及陪审员培训情况,对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典型案例,宣传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及工作职能。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陪审员中基层群众不足。按照增选方案要求,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类人群的比例较低,特别是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经过调查走访,部分群众因为硬性条件不符合,还有部分群众认为会耽误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而不愿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院人民陪审员代表的广泛性。

    2.“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3.陪审员缺位问题。今年就各业务庭反映,由于各方面制度的调整,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但还是有些陪审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造成审判工作被动。例如,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需要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若到开庭时陪审员无法到场再行变更,程序上较为困难。

    五、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意见和措施

    今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工作:

    1.进一步将加强宣传力度,努力解决参选基层群众不足的问题。我院将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基本制度和工作内容,激发参选热情,并且会同基层组织做好推进工作,联合社区、学校、工厂、村委等基层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同时积极吸收基层组织推荐的优秀人才和高素质、专业化人员,使陪审员的队伍结构更加合理、规范。

    2.进一步改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我院派出法庭地处山区偏远地带,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3.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我院将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把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纳入法院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把鼓励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4.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尽管我院未出现因非正常理由长期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但建立人民陪审中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对长期不履职、无法履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纪律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从化市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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