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区人大代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促进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2019年5月24日,从化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广州市从化区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区人大常委会将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实行履职登记。
《办法》规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出席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等履职情况应当列入代表履职登记;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专题培训等,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等6种履职情况也应当列入代表履职登记。
《办法》明确,人大代表不出席代表大会或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应当通过谈话、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督促其依法出席或参加代表活动。代表无故多次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经提醒仍然不参加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告,经批准后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扫一扫关注“从化人大”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从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所有文章及图片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新城东路99号 邮编:510900